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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逾期不还 违约必须担责

   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之后,逾期不交还车辆。昨天,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租车逾期不还者承担违约责任。 

   2006年10月6日,被告袁国华凭身份证复印件与原告常熟市明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马自达轿车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06年10月6日14时30分至2006年11月5日14时30分,租金为每天200元。在违约责任栏中双方约定每逾期一小时交还支付40元的租金。签约当天,被告给付了原告3000元租金及2000元保证金,将车开走。2006年10月25日,被告又给付原告3000元租金。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车辆,为此原告多次派人寻找未果。 

 


    2006年年底,原告在常熟一医院停车场发现被告租赁的马自达轿车,但该车并非由被告本人使用,原告和车内人员发生冲突后报警,后经派出所出面原告取回马自达轿车,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6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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