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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食品安全案件督查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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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食品安全案件督查督办制度

2012-10-08

 柳河县食品安全案件督查督办制度

    为规范我县食品安全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案件应对处置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案件查办
    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案件的牵头协调和组织查办工作,收到《柳河县食品安全案件督办函》(格式见附件)后,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报送查处相关信息。一般要求5个工作日反馈基本情况,事故办结后,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重大案件查处情况随时报送相关信息。
    对重大的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案件,县食安办应当组织调查组进行查处。调查组可依事故性质及监管部门职责,联合有关部门组成,共同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发生的食品安全案件,由各乡镇食安办组织调查组进行查处。
    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结果的报告与通报
由县食安办牵头组织查处的重大食品案件,查处结果直接报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县直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案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举报信息,应当立即向县食安办通报,并及时报送查处情况,县食安办汇总后按规定报县政府。各乡镇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应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县食安办报告。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做到日报或者及时上报。县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食品信息发布工作,对影响仅限于本县区域的信息,由县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对涉及两个县市以上行政区域的信息,由上一级政府授权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统一发布。
三、督查督办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案件隐瞒、谎报、缓报。县食安办为县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
县食安办对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办情况,要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未按规定程序查办食品安全案件或未按规定时间反馈查办信息、报告查处结果的,由县食安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有关要求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和查办工作,设立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记录,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各有关单位接报后要及时转告县食安办,由县食安办组织协调处理。对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县食安办要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县政府,建议启动应急预案。
 
附件:柳河县食品安全案件督办函
 
 
附件:
柳河县食品安全案件督办函
柳食安办督办函[    ] 号
 
    主 送:
    事 由:
 
 
 
 
 
    处理意见:请你局(委、办)立即组织核查,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于   年 月 日前报我办。
    
    附件:
                        
 
 
                      柳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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