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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014-06-13

                               吉食药安办发20145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食品安全办,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非法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农村儿童食品专项整治方案》、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农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非法加工病死畜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54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54日印发

 

 

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促进乳品产业振兴和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35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吉食药安办发2014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把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监管、综合施策,形成生产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承担首负责任、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机制、社会各方充分参与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社会共管共治格局,全面提高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整治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管理

1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管理。参照药品管理的措施,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和自主研发能力。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审核。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再审核再清理工作,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淘汰。

2. 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管理。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主体食品流通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予以特别标注。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时,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以判断其是否符合经营条件。当经营者不能保障其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仓储和销售条件的,监管部门要立即向食品经营者提出整改要求,如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于经整改仍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条件的,应撤销其食品流通许可范围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对于药店试行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要依法审查申请人相关许可条件,婴幼儿配方乳粉要专柜销售,并与药品分隔仓储。

(二)严格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奶畜养殖户要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饲料兽药的科学使用和管理。奶站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要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制度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生鲜乳质量检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须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对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合格。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等制度,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任何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应当购入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品专柜销售。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口商要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各个环节的监督监管

1强化奶源环节监督监管。加强对奶畜养殖的规范指导和技术培训,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严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经营准入和资质审核,加强日常监管。加快现有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新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善奶牛养殖、防疫、挤奶、粪污处理等条件,提高饲养水平和生鲜乳质量。加强对奶牛养殖场的清理排查,强化监督力量和监控手段,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掺杂使假、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大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管理力度,指导其加强购销制度建设,督促建立完整的收购、检测和销售记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行为。加大对生鲜乳和奶畜饲料的抽检频次,严厉打击向饲料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不法行为。加强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巡查,对不合格的坚决取缔。

2强化婴幼儿乳粉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监管。参照药品企业管理办法,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对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查验,组织对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考核。要进一步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对企业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及商标、商标性质、具体产品名称、产品包装形式、标签式样等实行省级备案管理,对不落实主体责任、擅自生产未经省级备案的产品的企业,依法严惩。要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3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环节监督监管。加大对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签标识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证单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严格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查验供货者的生产或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母婴用品专营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对母婴用品专营店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4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环节的监督监管。严格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注册管理,严格审核报检资料,对进口报检时产品距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受理。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四)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1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检测。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加强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监督抽检。婴幼儿乳粉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检测,并严格执行生鲜乳交接单制度。当地监管部门要对定期企业购入的生鲜乳、企业出厂产品和市场流通的产品进行抽检。

2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样检测工作,落实周检测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要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规范抽检标准、程序和结果公示制度。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信息,卫生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数据,一旦发现可能危害婴幼儿健康的风险因素,要立即组织健康风险评估,通报风险预警信息。

3切实提高检验效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调配检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健全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方法,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五)加快婴幼儿配方乳粉信息公开和追溯体系建设

1建立信息公示制度。要及时公布并实时更新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许可、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的企业名单、进口商及产品名录,公开监督抽验信息,并为消费者查询提供便利条件,认真解答消费者的咨询,大力宣传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知识和识别真伪方法,及时建立信用档案、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2完善进货查验制度。要进一步细化对生鲜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其他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对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加快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可查询、可追溯,确保对产品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真伪。

(六)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

(七)积极鼓励社会监督

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

三、整治工作时间与步骤

专项整治从5月份开始,至12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4年5月)。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6月至11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整治方案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4年9月)。对各地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将抽查各地专项整治情况。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2月)。对各地集中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考核评估,适时下发通报,确保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期间,要加强协调指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工作思路,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工作机构和监管力量,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网。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办)报送相关信息,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规范信息的管理与发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对外发布重要案件查处信息。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复核,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要及时通报,协力处置,形成监管合力。

 

 

 

 

非法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吉食药安办发〔20141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坚决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整治工作重点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环节非法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

加强饲料、兽药、农药、渔药、肥料、种子(种苗)等监督检查,做好以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为主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和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检测工作。继续实行瘦肉精检查与动物检疫同步制度,严把出栏生猪检测关、屠宰生猪抽检关、外调生猪出境抽检关。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规范生鲜乳的收购和运输等经营行为,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非法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

严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生产销售记录、出厂检验等制度。提高对产品的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或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行为。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非法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

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加大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广泛利用快速检测设备对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筛查力度,加大检验检测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防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四)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非法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

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五专等工作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无生产资质以及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餐饮单位的监管,严禁超剂量标准、超适用范围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对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罗丹明B、柠檬黄等非食用物质。

(五)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非法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

严格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管,依法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加大对保健食品的抽检力度,及时掌握违法添加的物质种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六)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非法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

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饲料添加剂监管,严厉查处进出口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行为,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三、整治工作时间与步骤

整治工作从5月开始,至12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4年5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部署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5月至11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落实。要全面排查隐患,治理突出问题,严查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4年9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系统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将组织开展抽查,适时下发通报,推进工作落实。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2月)。各地、各部门要对食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125日前将全面总结材料报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周密部署和推进非法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把整治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密切协作,严格执法。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现违法使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通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三)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各地、各部门要在抓好整治工作的同时,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抓好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要强化社会共管共治,落实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四)加强宣传教育,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定期将专项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报送到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对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农村儿童食品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吉食药安办发201413号),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农村儿童食品经营行为,不断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着力解决农村儿童食品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假冒伪劣等问题食品流入农村市场,及时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升农村儿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全省农村儿童食品市场无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工作任务与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农村儿童食品生产行为的监管。依法严格审核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儿童食品企业生产许可条件,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生产企业,一律不得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落实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儿童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突出针对企业的原辅料进货验收,食品生产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的储存、使用、管理,出厂检验等重点环节,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同时,加强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儿童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严格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实行重点监控,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治力度,保证其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儿童食品生产企业,坚持严字当头、从严监管的原则,务必做到四个必须,即对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必须停产整顿;对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必须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于违法企业和责任人,必须按照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涉嫌犯罪人员,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进一步强化农村儿童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管。严把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全面核查清理农村市场食品批发、零售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确保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溯,并严把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售假冒、仿冒、劣质、过期变质等问题食品。督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食品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排查检查,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校园及其周边,以及乡村食品店为重点场所,突出针对销售假冒、仿冒知名品牌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食品,查清进货渠道和生产源头,及时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并充分利用抽样检验、快速检测以及信息化技术等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假冒伪劣、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食品,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三)进一步强化农村学校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管。严格核查学校餐饮单位是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校长责任制及食品安全总监制度是否落实、人员健康管理是否到位,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等。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部署监管工作,完善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积极开展教育培训,严格供餐模式准入,加强对各类供应方式的监管。

(四)进一步强化农村儿童食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针对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以与农村地区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品种,特别是农村儿童喜欢食用的食品品种为重点,突出食品添加剂、易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微生物、污染物等项目指标,加大对农村地区或面向农村地区生产的食品的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力度,对快速检测筛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委托检验,对监督抽检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严格依法查处,严防改头换面后再次流入市场。

(五)进一步强化农村儿童食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重点加强对农村儿童食品中存在的假冒和仿冒知名品牌、滥用食品添加剂、销售过期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的日常监管,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发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线索,加强协调协作,深挖彻查,严厉查处,彻底打掉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

三、整治工作时间与步骤

整治从20145月开始,至12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4年5月)。专题研究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实施计划,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保障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5月至11月)。坚持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在各地食品安全办的综合协调下,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各项任务,加大执法排查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村儿童食品消费安全。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4年9月)。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好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将成立督导组,对全省农村儿童食品专项整治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2月)。对照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认真做好总结。各地、各部门要于125日前,将全年农村儿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送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食品安全办的综合协调下,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和部署,制定有效措施,细化整治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协作。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经验,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要认真做好农村儿童食品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的信息上报工作,保持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各地要将专项整治及日常监管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对有关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处理。

 

 

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食药监2014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吉食药安办发201413号)精神,严格食品生产标签标识整治,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排查食品安全隐患,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结合实际,制定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食品标签标示隐患,严厉打击在食品标签标识上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涂改标签、伪造冒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三品一标标识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食品标识自律管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如实、规范标注食品安全信息,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整治工作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组织食品生产、分装和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生产企业,均纳入专项整治工作范围;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对不同形式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进行全面整治。

三、整治工作内容

(一)重点食品的整治。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酒类产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和食用植物油等重点食品品种,着重检查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应的法规要求和特殊规定,是否存在严禁标注的相关信息等;

(二)重点环节的整治。针对委托加工、分装食品等重点环节,着重检查标签标识是否依规标注委托及受委托单位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是否标明分装单位名称、地址、分装日期等标识;

(三)重点宣传的整治。针对生产的食品及许可情况,着重检查标签标识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违法标注适宜人群、功效成分及剂量等内容;同时,针对食品生产环节特点,突出治理食品标签标识虚假标注、夸大标注等问题。

四、整治工作时间和步骤

专项整治从20145月开始,到2014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企业自查阶段(2014年5月至9月)。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要求,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辖区内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企业自查重点:生产产品的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执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生产企业,还应自查食品标识是否符合企业标准中对标签标示的特殊要求。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在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自查发现的重点问题进行现场核查,严格规范企业食品标签标识的标注使用,严肃清理和规范委托加工食品和分装食品的标签标识行为,严厉打击利用标签标识造假、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4年11月)。省局将依据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12月)。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要及时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于2014122日前报告省局。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自查。企业对自查中发现违法违规使用标签行为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彻底清理库存的不符合要求的标签和包装材料。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要主动开展召回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要及时汇总自查和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二)及时开展督查。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要不定期对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全面核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食品标签标识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行为,要严惩重处、绝不手软。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农兽药使用管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广大群众消费安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吉食药安办发〔20141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一)蔬菜等农产品。基本杜绝蔬菜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高毒农药违法行为,严查限用农药超范围使用行这。

(二)畜产品。兽药安全生产、使用和诚信经营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得到进一步遏制,兽用抗菌药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养殖环节四项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和兽药残留可控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兽药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三)水产品。杜绝在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严查限用渔药及其他药物的超限使用行为,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对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一)重点品种

1. 蔬菜等农产品以棚膜蔬菜、地产蔬菜、秋菜中的叶类、葱蒜类蔬菜为主。

2畜产品以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特别是兽用处方药为主。

3. 水产品以四大家鱼、鲤、鲫等省内主产品种和重要出口品种为主。

(二)重点区域

1蔬菜等农产品突出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和蔬菜生产重点县。

2兽药市场突出大中城市城区、兽药集散地。

3.省内大宗水产品主产区域及无公害水产品主产地

(三)重点单位

1. 蔬菜等农产品突出蔬菜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及 三品一标认证产品企业。

2. 兽药市场生产、经营环节突出兽药GMP、兽药GSP认证企业;使用环节突出动物诊疗机构和规模养殖企业。

3. 大中型渔业生产企业、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 三品一标水产品认证企业和重点渔业合作组织

三、整治工作措施

(一)蔬菜等农产品

一是全面开展农药残留监测抽检。继续开展蔬菜农药残留监测,省级开展4次例行监测,开展地产春季保护地蔬菜、夏季露地蔬菜、秋季冬储菜专项监测。各地要充分利用已配备的检测设备,积极开展蔬菜速测筛查工作,落实月检月报制度。对在速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及时向省农委报告,并向属地食品安全办通报。

二是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要重点加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三品一标生产基地过程监管。县(市、区)农业局要组织相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重点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和解决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效。要高度重视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等重点时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完善应急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

三是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严格规范《农产品生产纪录》填写、保管制度。完善无公害蔬菜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普及推广蔬菜标准化生产技术,科学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大力推广生物肥料、防虫网等无公害控制性设施,积极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从源头上保证蔬菜质量安全。

四是突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12316”新农村热线、“12582”信息平台,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继续在吉林农业杂志开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专栏,向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宣传农药使用知识,交流各地工作经验,指导生产者合理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人员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巡查单,全面提高工作实效。

(二)畜产品

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大力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

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

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三)水产品

一是规范苗种生产,加大苗种监管力度。进一步健全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整顿规范生产秩序在繁育季节认真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扩大抽检范围,严格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和违法用药行为,严格放流苗种督导检查,禁止不合格水产苗种流入养殖和增殖放流环节。

二是严格投入品监管,提高标准化养殖水平。规范养殖生产秩序,大力推广渔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注重三品一标水产品认证及管理,加大渔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力度,积极推广健康养殖技术。继续开展水产品禁用渔药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加强科学用药技术指导,加大渔需物资打假力度,严格生产过程中水产养殖用药监管,有效防范违禁渔药、劣质饲料进入养殖环节。

三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落实生产主体责任。注重宣传教育,强化生产主体水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引导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企业自律,诚信守法经营,自觉落实相关制度和标准。完善生产单位动态数据库,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是深入开展检查整治,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加强源头整治,开展全过程督导检查。在全省设立动态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点,扩大抽检覆盖面,增加抽检数量。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监管。

四、整治工作时间和步骤

专项整治从5月份开始,12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4年5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部署农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6月至11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4年9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将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2月)。各地、各部门要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125日前将阶段整治工作总结和全面总结材料报送至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农畜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进度和要求,做到责任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

(二)狠抓隐患排查。各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拉网式排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要按程序报告和处理。对在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属于流通领域或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问题要及时转交本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查处。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投入品监督抽查制度、生产基地巡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和部门间、区域间联动协作等制度。要将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非法加工病死畜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吉食药安办发〔20141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重点与目标

加强对畜禽养殖、屠宰企业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制度;加强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加强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执法检查,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严防病死、注水及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进入市场,确保肉品质量合格。

二、整治工作任务与措施

(一)加强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督促养殖场(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用药,严格落实免疫检疫和病死、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屠宰检疫人员驻厂(点)制度,督促检疫人员按照检疫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对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不得进入屠宰厂(点),对宰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加盖验讫印章,分割产品加施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全面实施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杜绝手写出证现象。加强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工作,全面实施《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强化生猪养殖、收购、贩运、认定和查处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严格治理违规屠宰畜禽行为,采取主动查处与根据群众举报信息查处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发现的私屠滥宰窝点,一律予以取缔;对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及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严格规范畜禽屠宰企业经营秩序。督促畜禽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畜禽入厂(点)验收、台账管理、肉品检验、无害化处理、质量追溯、不合格肉品召回等六项制度和入厂(点)检验、宰后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三项登记记录,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管长效机制,做到畜禽产品来源可查证,去向可追溯,责任可追究。

(四)加强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环节执法检查。要加大对肉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原料肉进入生产加工环节。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存储、加工制作等管理制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渠道合法、质量合格。

(五)加强流通环节执法检查。严把肉品经营主体准入关,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督促肉品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以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超市为重点场所,以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地、主要交通道路周边为重点地域,开展集中排查治理整顿,坚持查验肉品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凭证,加大抽样检验力度,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三、整治工作时间和步骤

专项整治从5月份开始,至12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4年5月)。各地、各部门要全面部署非法加工病死畜禽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6月至11月)。各地、各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4年9月)。对各地非法加工病死畜禽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将抽查各地专项整治情况。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2月)。对各地集中整治工作进行考核评估,适时下发通报,确保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严格落实监督职能和各项具体措施,解决非法加工病死畜禽专项整治中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沟通,强化信息共享,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发现经营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私屠滥宰及屠宰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确保各环节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

(三)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经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上报。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梳理汇总专项整治情况,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125日前报送至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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